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3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d)(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 工商管理博士(D.B.A.) 心理學博士(Psy.D.)(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 文學博士(D.Lit.) 社會科學博士(D.S.Sc.)(1989年第121號法律公告) 音樂博士(D.Mus.)(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哲學博士(Ph.D.) 教育博士(Ed.D.)(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 理學博士(D.Sc.) 醫學博士(M.D.) (2)榮譽學位 榮譽文學博士(D.Lit. honoris causa )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D.S.Sc. honoris causa )(1989年第121號法 律公告) 榮譽法學博士(LL.D. honoris causa ) 榮譽理學博士(D.Sc. honoris causa ) 3. 學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認可課程,否則不得 獲頒授學士學位。(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4. 教務會可接受學生在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 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某段時間,作為該學生為取得學士學位的 資格而需修讀的時間的一部分︰(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1994年 第453號法律公告) 但該名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學士學位── (a)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一項認可課程,為期最少2學 年;(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b)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的時間及在另一所大學或高 等學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時間合計不少於3學年;及(1994 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c) 於緊接符合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所有規定之前在香港中文大 學修讀其最後一學期的課程。(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5. 教務會可接受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所發 出的學科修業合格證書,藉以豁免證書持有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就 該學科舉行的任何學士學位考試。(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6.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學院的任何人除非於符合有關學院 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的條款獲取錄為研究生 後,修讀一項認可課程或從事一項認可研究,為期最少12個月,否 則不得獲頒授碩士學位。 7.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 頒授任何學院的哲學博士學位── (a)於符合有關學院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的 條款獲取錄為研究生後,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的身分從事一項 認可研究,為期最少24個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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