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25 第 七 部 (d) 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e) 學院內每一學系的系主任;(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f) 學院內其他講座教授、教授及學科主任; (g)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1名,該人 須為學院的成員;(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8號第5 條) (h) 學院內高級講師所選出的高級講師2名; (i) 學院內講師及副講師所選出的講師或副講師4名。 6A. (1) 學院院務會可酌情提名一名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學生出任學生成員, 任期由學院院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 (2) 教務會可決定—— (a) 是否容許學院院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 的部分;及 (b) (如他們獲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 (3) 該等獲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學生成員,可在教 務會決定的條件的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 (4) 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及 其他事務的事宜;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學院院務會主席決定, 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5) 教務會可—— (a) 將該會在第(2)及(3)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院院務會;及 (b) 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 (6) 學院院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2007年第38號法律 公告)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學系就以 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 (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a) 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b) 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董會 決定。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b) 各學院院長; (c)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d) 圖書館館長; (e) 研究院宿舍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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