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22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10.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研究院院務會具有以下的權力及職 責── (a) 就研究院所有課程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b) 統籌研究院內各學部的活動; (c) 審議和處理各學部就課程的內容及修課範圍的細節所提出的建 議。 規程16 院務委員 1. 大學校董會須根據一個委員會的推薦為每一書院初步委任6名院務委員, 而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屬該 等職系的教職員指定;及 (c) 講師或副講師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屬該等職系的教職 員指定。 獲如此委任的6名院務委員中,最少3人須為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 2A.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1段委任 的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連同該書院的院長組成。(2007年第18號第5條) 2B. 就各新增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1段委任的有關書院 的院務委員組成。(2007年第18號第5條) 3.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由有關書院的院長 出任。(2007年第18號第5條) 4. 在符合第6段的規定下,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從編配予有關書院的香 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當中,選出額外的院務委員加入院務委員會。 5. 院務委員的任期為5年,並有資格再度出任院務委員。 6.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 (a) 選出1名院務委員出任大學校董;及 (b) 於有需要時選出6名不同學術資歷的院務委員,出任根據規程9第1 段組成的委員會成員。(2007年第18號第5條) 6A.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負責── (a) 安排編配予有關書院的學生的導修課、教牧輔導及學生為本教學; (b) 監管有關書院內為某些學生而設的宿舍;及 (c) 維持有關書院的紀律。(2007年第18號第5條) 7. 院務委員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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