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27 第 七 部 規程17 學系 1. 每一學系由校長及所有編配予該學系的教師組成。 2. 每一學系的系主任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 校董會決定。 3. (1) 每一學系須設立一個系務會,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 (aa)有關學系所屬學院的院長;(1995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b) 有關學系的系主任,為系務會的主席;及 (c) 所有編配予有關學系的教師。 (2) 對教導修讀某學系範圍內的課程的學生有重大貢獻但並非編配予 該學系的教師,經該學系系務會提名及教務會批准後,即成為該系 務會成員。(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 (3) 學系系務會可酌情提名其認為適合的學生出任學生成員,任期由系 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決定。(1996年第478號法律公告; 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4) 教務會可決定── (a) 是否容許系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 分;及 (b) (如他們被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2006年第5號法律 公告) (5) 被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該等學生成員,可在 教務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 (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6) 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及 其他事務的事宜;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系務會主席決定,而其 決定為最終決定。(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7) 教務會可── (a) 將該會在第(4)及(5)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系系務會;及 (b) 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2006年第5號法律公 告) 3A. 學系系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4. 學系系務會的職責是就學系範圍內的課程、校內和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及 教務會要求系務會提供意見的其他事宜,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5. 學系須執行大學校董會不時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所決定的其他職能及職責。 (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