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22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規程18 校友評議會 (2005年第10號第27條) 1.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校友評議會,由所有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的人士組成。 2. 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畢業生均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 但獲頒授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僅憑此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惟他們可 獲校友評議會選舉出任校友評議會成員。 3. 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那學年取得由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出的 文憑的人士,均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 3A. 任何人如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已獲取錄為某原有書院的註冊學生, 並已在該原有書院修讀一項為期不少於4年的課程,以及在圓滿地符合就 該項課程所訂明的一切規定後,取得由該原有書院或由專上學院統一文憑 委員會發出的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登記,以將其姓名載入校 友評議會名冊。(1993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3B. 任何人如在獲取錄為某學院或專業學院的註冊研究生後,修讀一項為期 不少於1學年的認可課程,並在圓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一切規定 後,獲教務會頒授研究院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登記,以將其 姓名載入校友評議會名冊。(1993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4. 校友評議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出一名主席,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他們各 別的任期由校友評議會決定。成員如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則沒有資格被選 舉出任主席或副主席。退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有資格再被選舉。 5. 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校友評議會須選出其一名成員填 補該空缺,而如此選出的人,任期以其前任人餘下的任期為限。 6. ( 由1994年第243號法律公告廢除 ) 7. (1) 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校友評議會須由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某個日 期起,選出其成員出任大學校董,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但 不得超逾3名。 (2) 任何校友評議會成員如憑藉規程3而出任或成為香港中文大學成 員,除非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只憑藉該則規程(m)分節而出任香港 中文大學成員,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的任何其他分節而出任香 港中文大學成員,則沒有資格根據第(1)節被選舉出任或繼續出任 大學校董,但即使有上述規定,根據第(1)節選出的校友評議會成 員,儘管同時憑藉規程3(f)及(m)分節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成員, 只要該校友評議會成員仍然只憑藉規程11第1(n)段而出任大學校 董,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其他各段的任何條文而出任大學校 董,則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得繼續出任大學校董並有資格再被選舉。 (1996年第327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 8.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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