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29 第 七 部 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成員欲於 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須於會議日 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 議題或各項議題。(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 9. 校友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校友評議會作出報告後所 訂明者。 10. 校友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校友評議會有關的事宜,須經大 學校董會批准。(2005年第10號第27條) 規程19 教務人員 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人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 (b) 副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教師; (e) 圖書館館長;及 (f) 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訂明的其他人士。 規程20 教務人員及高級行政人員的聘任 1. 大學設有敘聘諮詢委員會,敘聘諮詢委員會就教務人員及高級行政人員的 聘任向大學校董會作出推薦。就教務人員的聘任而作出的推薦,須經教務 會傳達。 2. 為每次聘任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 人士組成──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而該校董並非受聘者將被編入 的書院的成員; (c)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而該等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將 被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d) (如受聘者將被編入的書院是任何原有書院或是逸夫書院)有關 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e) 作出有關聘任的學系的系主任或單位的主管,但如敘聘諮詢委員會 所處理的職位高於該系主任或主管本身的職位,則他不得出任該敘 聘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及 (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25 號法律公告) (f) 校外專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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