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230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3. 為每次聘任講師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而該校董並非受聘者將被編入 的書院的成員; (c)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而該等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將 被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d) (如受聘者將被編入的書院是任何原有書院或是逸夫書院)有關 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e) 作出有關聘任的學系的系主任或單位的主管;及 (1994年第452號 法律公告;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 (f) 如大學校董會認為有需要或合宜,校外專家1名。(1993年第267號 法律公告) 4. 為每次聘任副講師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而該校董並非受聘者將被編入 的書院的成員; (c)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1名,而該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將被 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d) (如受聘者將被編入的書院是任何原有書院或是逸夫書院)有關 書院的院長;及 (2007年第18號第5條) (e) 作出有關聘任的學系的系主任或單位的主管。(1994年第452號法 律公告;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 5. 為聘任圖書館館長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 (c)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及 (d) 校外專家2名。 6. 為聘任秘書長及教務長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 成──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大學校董會主席,或在其不在時一名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人士; (c)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另一名大學校董;及 (d)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 7. 為聘任財務長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2002年第23號第63條)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司庫; (c)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及 (d)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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