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1 第 七 部 8. 根據第4及6段組成的敘聘諮詢委員會,可為作出推薦的事宜諮詢校外專 家。 9. 為施行本則規程,校外專家由大學校董會委任,但不得為香港中文大學教 職員。 10. 就聘任某人擔任某職位一事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如其成員當中包 括一名或多於一名校外專家,則除非該名專家或(如有2名)該等專家以書 面證明將獲推薦的人具有規定的學術或專業地位,否則該人不得被推薦 受聘擔任該職位。 11. 就聘任某人擔任某職位所作的推薦,如有關敘聘諮詢委員會中有2名校外 專家,而該等專家對該項推薦不能達成協議,則此事須提交行政與計劃委 員會處理,而該委員會可就有關爭議作出決定。 規程21 榮譽及榮休講座教授 1. 大學校董會可聘任榮譽講座教授,亦可將榮休講座教授的名銜頒授予任 何已退任的講座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頒授須獲得教務會的推薦。 2. 榮譽或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當然成為教務會、任何學院或任何學系的成員。 (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規程22 某些主管人員及教務人員的退休 校長、副校長及所有其他受薪的主管人員及教師── (a) 須在不遲於年滿60歲的日期後首個7月31日離任,但如大學校董會 有最少三分之二與會校董表決通過,要求該人在應離任日期後的一 段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期間繼續留任,則屬例外;或 (b) 可於年滿55歲後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退休,但於年滿55歲後 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須按大學校董會的指示退休。 規程23 辭職 任何人欲辭去任何職務或退出任何團體,須藉書面通知行事。 規程24 免職、罷免成員身分或免任 1.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2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司庫免職以及罷免任何大 學校董(主席及根據規程11第1(k)及(l)段獲委任的人士除外)的大學校 董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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