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232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2. 在第1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該罪行是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不道 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該無行為能力的情況是大 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妨礙有關主管人員或大學校董妥善執行其職責 的;或 (c) 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任何行為。 3.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校長、副校長、各原有書院 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任何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秘書長、教務長、 圖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由大學校董會所聘出任教務或行政職位的人士 免任。(2002年第23號第64條;2007年第18號第5條) 4. 大學校董會作出上述免任前,可委出一個由大學校董會主席、2名大學校董 及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審查有關的投訴並就此向大學校董會作 出報告;如有關人士或任何3名大學校董提出要求,則大學校董會必須在作 出上述免任前委出該委員會。 5. 在第3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4段 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罪行是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 性質的;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 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無行為能力的情 況令有關人士不適合執行其職責; (c) 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行為,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 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行為令有關人士不 適合繼續任職; (d) 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 認為屬構成沒有執行或無能力執行其職責的行為,或屬構成沒有遵 從或無能力遵從其任職條件的行為。 6. 除基於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以及依據第4段所指明的程序行事外,第3 段所提述的人士不得被免任,但如其聘任條款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規程25 學生及特別生 1.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的認可課 程── (a)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b)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錄取生;及 (c)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2.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或高 級學位的認可深造課程或從事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或高級學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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