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5 第 七 部 (2) 榮譽學位 榮譽文學博士(D.Lit. honoris causa )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D.S.Sc. honoris causa )(1989年第121 號法律公告) 榮譽法學博士(LL.D. honoris causa ) 榮譽理學博士(D.Sc. honoris causa ) 3. 學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認可課程,否則不得獲頒 授學士學位。(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4. 教務會可接受學生在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以註 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某段時間,作為該學生為取得學士學位的資格而需修讀 的時間的一部分︰ (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但該名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學士學位── (a)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一項認可課程,為期最少2學 年;及(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2007年 第233號法律公告) (b)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的時間及在另一所大學或高等 學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時間合計不少於3學年。(1994年第453 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c) (由2007年第233號法律公告廢除) 5. 教務會可接受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所發出的 學科修業合格證書,藉以豁免證書持有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就該學科舉 行的任何學士學位考試。(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6.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學院的任何人除非於符合有關學院在頒授 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的條款獲取錄為研究生後,修讀一 項認可課程或從事一項認可研究,為期最少12個月,否則不得獲頒授碩士 學位。 7.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任 何學院的哲學博士學位── (a) 於符合有關學院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的條 款獲取錄為研究生後,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的身分從事一項認可研 究,為期最少24個月;及 (b) 已呈交論文,而該論文經考試委員證明在促進對有關學科的認識和 了解方面有顯著貢獻,以及藉着新論據的發現或獨立批判能力的 運用而顯示其創見。 8.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文 學博士學位、理學博士學位、社會科學博士學位、工商管理博士學位或醫 學博士學位──(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 (a) 已成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不少於7年;及 (b) 考試委員認為該名人士對於促進其所修學科的發展有持續而顯著 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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