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23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9. (1) 在另一所大學畢業的人士,或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以崇基學 院、聯合書院或新亞書院的註冊學生身分取得由上述各書院或代上 述各書院發出的文憑或證書的人士,可獲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學錄 取學生的規定,並可獲取錄為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 但須符合規程所訂明的條件及根據規程而訂立的校令和規例所訂 明的條件。 (2) 任何人── (a) 在專上教育機構完成一項課程,並持有與學位同等的專業或 類似的資格;及 (b) 符合規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以及根據規程而訂立的校令及 規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 經教務會批准後,可獲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學錄取學生的規定,並 可獲取錄為研究生。 10. 教務會可建議向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教務人員頒授任何學院的碩士學位 或博士學位,並可為此目的而豁免該人符合在頒授學位方面所訂明的任何 規定,但有關學位的考試的規定則除外。 11. 大學校董會可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而不要求有關人士 上課或考試: (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 但持有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因取得該學位而有權從事任何專業。 12. 大學校董會在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前,必須先考慮由 下列人士組成的榮譽學位委員會所呈交的建議── (a) 監督; (b) 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大學校董會主席; (e) 大學校董會所指定的大學校董2名;及 (f) 由教務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成員4名。(2007年第18號第5條) 13.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以下人士頒授文憑及證書── (a)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 (i) 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ii) 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及 (iii)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文憑及證書而訂明的規定;及 (b) 上文(a)分節所規定的人士以外的、被教務會當作具備適當資 格獲頒授該等文憑及證書的人士,但該等人士須符合以下條 件── (i) 已在香港的一間或多於一間獲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教育 機構修讀一項有關課程;及 (ii) 已通過適當的香港中文大學考試或各項適當的香港中文大 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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