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9–10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7 第 七 部 14. 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或被教務會認為曾作出不名譽或屬醜 聞性質的行為,教務會可撤回該人的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文憑、證書或其 他資格頒授,但該人有權就教務會的決定向大學校董會提出上訴,亦有權 就大學校董會的決定向監督提出上訴。 規程27 考試 香港中文大學的考試,須按照教務會不時訂立的規例舉行。(2007年第233 號法律公告) 規程28 引稱 規程可引稱為《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附表2 (已失時效而略去) 附表3 〔第20(2)條〕 (2007年第18號第5條) 原有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 章程及權力 (2007年第18號第5條)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學校董會”(Council)指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主席”(Chairman)指每一書院校董會的主席; “書院”(College)指原有書院,而“各書院”(Colleges)須據此解釋;(1986年 第59號第4條) “書院校董會”(Boards of Trustees)指根據第2段成立為法團的各書院校董 會。 2. 書院校董會成立為法團 (1) 崇基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The Trustees of Chung Chi College”,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起訴與被起訴,並須 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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