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11 第 七 部 20. 雜項條文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1)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第1081章,1964年版)、《香港聯合書院託 管董事局法團條例》(第1092章,1964年版)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第1118 章,1967年版),現予廢除。 (2) 附表3列出各原有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由2007年第 18號第5條代替) (3) 附表4列出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由2007年第18 號第5條代替) 2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規程的廢除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1965年版)及《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第1109章,附屬法例,1968年版),現予廢除。 22. 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1) 根據已廢除條例委出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須繼續作為香港中 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直至新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根據規程組成為 止。 (2) 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其他委任或聘任,不受廢除一事所影響,而 除非另予更改,否則該等委任或聘任仍按照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續有效,猶如 本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3) 所有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歸屬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不論是動 產或不動產)、權利及特權,須按照其在該日期歸屬香港中文大學所按照的條 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繼續歸屬香港中文大學,而香港中文大學在緊接本條例 生效日期前所承擔的義務及法律責任,須由香港中文大學繼續承擔。 (4)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 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 者除外。(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新亞書院法團條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譯名。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乃“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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