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21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c) 須履行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及其他事宜 有關的職責; (d) 為財務委員會秘書。 5. 大學輔導長──(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聘任; (b) 任期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c) 須就大學校董會所決定而與學生事務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d) 可獲指定為主管人員。(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規程11 大學校董會 1. 大學校董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主席,由監督根據大學校董會的提名而從(k)、(l)、(m)及(n)分 節所指的人士當中委出; (b) 校長; (c) 副校長; (d) 司庫; (da)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終身校董;(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 (e)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書院校董會從其校董 當中所選出的校董2名;(2007年第18號第5條) (f)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g)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h)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所選出的院 務委員1名;(2007年第18號第5條) (i) 教務會從其教務成員當中所選出的成員3名; (j) (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 (k) 監督所指定的人士6名;(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 (l) 由立法會議員(官守議員除外)互選產生的人士3名;(1987年第67 號第2條;2000年第53號第3條) (m)大學校董會所選出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不超過6名;(1997年 第481號法律公告) (n) 在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日期後,由校友評議會按大學校董會決定的 方式選出的校友評議會成員,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但不得 超逾3名。(2005年第10號第26條) 2. (1) 在香港中文大學任職的人士,沒有資格根據第1(k)、(l)、(m)或 (n)段獲指定或被選舉為大學校董。 (2) (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 3. 大學校董會主席的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A. 大學校董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2002年第23號 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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