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17 第 七 部 4. (1) 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任期由獲指定或當選的日期起計 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 但根據第1段(e)、(h)、(i)、(l)或(n)分節選出的大學 校董,如停止出任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即須停止出任大學校董。 (1993年第438號法律公告) (1A)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如根據第(1)節的但書停止出任大學校董, 則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須妥為選出一名繼任人出任大學校董,任期 不得超逾3年。該名繼任人有資格再被選舉,而第(2)節對其再被 選舉一事適用。(1993年第438號法律公告) (2) 再度指定或再度選出某人出任大學校董的團體,可再度指定或再度 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人出任大學校董,任期為3年或少於3年。 (1988年第20號法律公告) 5. 如任何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在任內去世或辭職,則指定或選 出該名校董的團體須妥為指定或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一名繼任人出任 大學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該名繼任人有資格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而 第4(2)段對其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一事適用。(1988年第20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257號法律公告) 6. 按第1(b)、(c)、(d)、(f)及(g)段的規定出任大學校董的人士,在擔任 其藉以成為大學校董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大學校董。 7. 大學校董會得從其校董當中選出副主席1名,任期為2年,任滿後可再被選 舉。 8.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以及在不減損大學校董會權力的一般性的 原則下,現特別訂明── (1) 大學校董會具有權力── (a) 訂立規程,但任何一則規程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就該則規程 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b) 在獲得授權或可能獲得授權為某個目的訂立校令的情況下, 為該目的訂立校令,但任何校令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就其向 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c) 將屬於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款項投資; (d) 代香港中文大學借入款項; (e) 代香港中文大學出售、購買、交換或租賃任何土地財產或非 土地財產,或接受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的租賃; (f) 代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約; (g)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規定每一書院的書院校董會 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格式及時間,每年交出其經審計的帳 目;(2007年第18號第5條) (h) 接受來自公共來源而用於資本開支及經常開支的資助; (i) 每年並依照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較長時間收取與批准由校 長經諮詢教務會後提交的開支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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