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21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j) 接受饋贈,並批准各書院接受饋贈(但可附加大學校董會認 為適合的條件); (k) 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及其妻子、遺孀和受養人提供福 利,包括付予金錢、退休金或其他款項,並為該等人士的利益 而供款予僱員福利基金及其他基金; (l) 就學生的紀律及福利事宜作出規定; (m)建議頒授榮譽學位; (n) 在教務會作出報告後,設立額外的學院或學系或取消、合併 或分拆任何學院或學系;(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na)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決定每一學院及其屬下學系的組織或結 構,並對該組織或結構作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合的更改; (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o) 訂明香港中文大學的各項收費; (2) 大學校董會的職責為── (a) 委任銀行、核數師及大學校董會認為宜於委任的其他代理 人; (b) 委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c) 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一切收入及支出以及香港中文大學的資產 及債務,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使該等帳簿真實而公正地反 映香港中文大學的財務往來情況及財務狀況; (d) 安排於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6個月內審 計香港中文大學的帳目; (e) 提供香港中文大學需用的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處所、家 具、儀器及其他設備; (f) 於諮詢教務會後,鼓勵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並 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提供條件; (g) 檢討香港中文大學的學位課程、文憑課程、證書課程及為香 港中文大學其他資格頒授而設的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 (h) 於諮詢教務會後,設立所有教學職位; (i) 管理或安排管理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的利益而設的一 項或多於一項公積金; (j) 設立敘聘諮詢委員會,並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專家為 該等委員會的成員; (k) 根據妥為組成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並按大學校董會所 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聘任講座教授、教授、高級講師、秘書 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財務長;(2002年第23號第61條) (l) 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為香港中文大學作出大 學校董會認為需要的其他委任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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