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19 第 七 部 (m)根據教務會的推薦,為每一學系委任一名系主任以及為每個 不隸屬某一學系的學科委任一名學科主任;(1994年第452號 法律公告) (n) 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o) 為印刷和出版香港中文大學發行的作品提供條件;及 (p) 審議教務會的報告,如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宜就該報告採取行 動,則採取有關行動。 9. 大學校董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於大學校董會主席、校長或 任何5名大學校董提出書面要求時,舉行額外會議。 9A. 大學校董會可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除非校長或有5名大學 校董,以書面要求大學校董會主席將正如此處理的事務的某個別項目提交 大學校董會下次會議,否則由過半數大學校董以書面通過的書面決議的有 效性及效力,均猶如該決議是在大學校董會會議上通過的一樣。(1998年 第256號法律公告) 10. 秘書長須就大學校董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人士 發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2名與會的 校董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 11. 大學校董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大學校董會任何會議 上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秘書長須已就有關修訂或撤銷 的建議,向大學校董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12. 大學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2人。 規程11A 新增書院的章程 1. 每一新增書院須有各自的章程,而該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 2. 每一新增書院的名稱、結構及組織須由大學校董會決定。(2007年第18號 第5條) 規程12 財務程序 1. 財政年度由大學校董會訂定。 2.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財務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 成── (a) 司庫,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校長或其代表;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及(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其他人士3名,其中包括並非大學校董的人 士。 凡屬大學校董會管轄範圍內而又在財務方面有重大關連的事宜,均須提交 財務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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