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222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c) 根據第1(l)或(m)段選出的學生成員,任期為1年,並有資格再被 選舉,但任何學生不得連任教務會成員超過2屆。如任何學生成員 辭職或停止出任教務會成員,而其剩餘的任期尚有6個月或以上,則 須按照(b)分節選出一名繼任人在該段剩餘的任期內出任教務會 成員;但如該名學生成員剩餘的任期少於6個月,則無須選出繼任 人在該段剩餘的任期內出任教務會成員。(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 告;200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d) 任何學生成員,如不再是香港中文大學的註冊學生,或被着令暫時 停止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的課程,則須停止出任教務會成員。 (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4.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 (a) 推動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 (b) 規管各認可課程取錄學生及該等學生修讀該等課程的事宜,並在妥 為顧及學生與各書院的意願後,將學生編配予各書院; (c) 指導和規管認可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並舉行香港中文大學的學 位、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的考試; (d) 根據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的意見而考慮為推行學生為本教學所 需的措施,並考慮為推行學科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 (e) 在有關學院作出報告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與認可課程及考試有關的 規程及校令; (f) 在有關學系的系務會作出報告後,委出校內考試委員;(1994年第 452號法律公告) (g) 在有關學系的系務會作出報告後,推薦校外考試委員以由大學校董 會委任;(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h) 建議頒授學位(榮譽學位除外),並頒授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 (i) 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大學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香 港中文大學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頒發該 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j) 就所有教學職位的設立、取消或擱置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並在 諮詢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如已設立的話)後,就編配教師予該 書院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1987年第25號法律公告) (ja) 編配教師予── (i) 學院、學系及專業學院;及 (ii) 單位(如教務會認為就該等單位而言是適合的);(2002年第 25號法律公告) (k) 向大學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出任敘聘諮詢委員會成員;(1984年第 100號法律公告) (l) 就所有規程及校令以及擬對該等規程及校令作出的修改,向大學校 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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