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1–12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47 第 七 部 2. 書院校董會成立為法團 逸夫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The Trustees of Shaw College”,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起訴與被起訴,並須備有和使用法 團印章。 3. 書院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1) 書院校董會須為逸夫書院的利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並管理香港中 文大學轉歸書院校董會的動產。 (2) 除第(3)節另有規定外,書院校董會可為執行第(1)節所指的信託 而行使《受託人條例》(第29章)賦予受託人的權力。 (3) 沒有大學校董會事先批准,書院校董會不得為逸夫書院的利益而接 受任何饋贈,而大學校董會在給予批准時可附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 (4) 書院校董會須就其處理事務的程序、其目標的達成及職責的履行、 其校董的委任和退任以及有關在會議上維持良好秩序的事宜,訂立書面規定。 4. (1) 在緊接《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 前出任籌劃委員會成員的人士,在該條例的生效時即成為書院校董。 (2) 根據第(1)節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任期由《香港中文大學(公布 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時起計為1年,並且除根據第3(4)段訂立的 書面規定另有規定外,該等校董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3) 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時 出任或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均可退任,但如任何人的退任會導致書院校董會 的校董人數減少至4人以下,則該人不得退任。 (4) 書院校董會的校董空缺須不時按照在第3(4)段下訂立的書面規定 填補,或不時以書院校董會未曾成立為法團時可用以委任新校董的合法方法填 補,並且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42 條對新校董的委任適用。 5.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書院校董會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 (a) 書院校董會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b)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載有書院校董的姓名及地址的名 單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單所作的任何更改;及 (c)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根據第3(4)段訂立的書面規定的 文本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等規定所作的任何更改的文本。 (2) 按照第(1)(a)及(b)節作出的通知,須─ (a) 在《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 後3個月內作出;及 (b)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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