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3–14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9 第 七 部 規程3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指─ (a) 監督; (b) 副監督; (c) 校長; (d) 副校長; (e) 司庫; (f) 大學校董; (g)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h) 教務會成員; (i) 榮休教授、榮譽教授及研究教授;(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j) 教師; (k) 秘書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財務長;(2002年第23號第58條) (ka) 大學輔導長;(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114號法律 公告) (l) 在香港中文大學擔任其他職位或接受香港中文大學所作的其他委 任或聘任的其他人士,而上述人士、職位、委任或聘任均為大學校 董會所不時決定者; (m) 畢業生及其他按照規程18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的人士;(2005 年第10號第25條) (n) 學生。 規程4 監督 1. 監督如出席香港中文大學的大會,則須主持該大會。 2. 監督有權─ (a) 要求校長及大學校董會主席就任何關於香港中文大學福利的事宜 提供資料,而校長及校董會主席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及 (b) 在接獲上述資料後,向大學校董會建議採取監督認為適當的 行動。 規程5 副監督 1. 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代其行使規程賦予監督的任何權力,或執行規程 委予監督的任何職責。 2. 副監督可藉致予監督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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