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3–14
240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規程6 校長 1. 校長由大學校董會在接獲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後聘任;該委員會由大學校董 會設立,並由大學校董會主席、大學校董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的3名大學校 董及教務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的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 2. 校長的任期及聘任條款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3. 校長─ (a) 有權及有責任就任何影響香港中文大學的政策、財政及行政的事 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b) 就維持香港中文大學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確保規程、校令及規例 的妥善執行,向大學校董會全面負責; (c) 如已着令任何學生暫時停學或將任何學生開除,則須於教務會舉 行下次會議時向教務會報告; (d) 有權委任一人在副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專業學院院長、秘書 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或財務長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擔任 任何上述職位的人暫時不在或暫無能力期間,履行該人的職能和 職責;(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23號第59條;2010年 第174號法律公告) (e) 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規程7 常務副校長及副校長 (2012年第53號法律公告) 常務副校長及副校長須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任期及條款由大學校董會 聘任。 規程8 司庫 司庫由大學校董會委任,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而每次再獲委任的任 期為3年。 規程9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 (2007年第18號第5條) 1A. 本則規程僅適用於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並僅就該等書院適用。 (2007年第18號第5條) 1.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每一書院的院長均由大學校董會根據下述委員會的推 薦而委任或再度委任,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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