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3–14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41 第 七 部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將委任或再度委任院長的書院的校董一名,由有關書院校董會選 出;及 (c) 由該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根據規程16第6(b)段為此目的而選出的該 書院院務委員6名。 2. 每一書院的首任院長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 董會決定,校長在作出該項推薦時須諮詢有關書院的書院校董會主席。 3.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書院院長的任期為4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但以2次 為限,每次任期為3年。 4. 書院院長負責有關書院及編配予該書院的學生的福利事宜,並須就該書院 的運作及事務與校長緊密合作。 5. 書院院長為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 6. 書院院長須為學者,但在其獲委任為院長時無須為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 人員。 規程10 秘書長及其他主管人員 1. 秘書長─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印章的保管人; (c) 與教務長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d) 為大學校董會秘書; (e)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 職責。 2. 教務長─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須備存登記冊,按規程3所指明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各別的資格登 記香港中文大學的全體成員; (c) 與大學校董會秘書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d) 為教務會秘書; (e)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所決定 的其他職責; (f) 可由代理代其行使其作為各學院院務會秘書的職能。 3. 圖書館館長─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負責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圖書館服務; (c) 須履行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教務會後所決定的職責。 4. 財務長──(2002年第23號第60條)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負責備存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帳目及大學校董會所決定備存的 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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