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5–16

86 第三部 • 教學單位及大學擴展教育課程 第 三 部 (丙) 基礎規定 * (二十四學分:語文科目九學分,通識教育科目六學分 及主修課程/學院規定九學分) (丁) 主修課程規定必修學分,通常可達七十二學分 (戊) 學院語文規定 (己) 其餘學分由學生自由選擇以副修科及/或選修科補足 第二年入學學生須至少修畢六十六學分,始准畢業。科目及學分開列 如下: (甲) 通識教育(持副學士學位入學學生須修七學分或持高級文憑入學 學生須修九學分) (乙) 體育(一學分) (丙) 持副學士學位入學學生之主修課程可達六十四規定必修學分;持 高級文憑入學學生可達五十九學分 (丁) 語文規定(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須修三學分) (戊) 其餘學分由學生自由選擇以副修科及/或選修科補足 如主修課程設有畢業論文/專題研究規定,該課程主修生須繳交論文/ 專題研究,取得及格成績,始可畢業。 由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起,所有本科生必須於第一修業年修讀普通話、 粵語及英語精修課程。該課程並不計算學分,但考試成績將會記錄在學生的 學業成績單上。 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起,所有新入學學生須達至指定程度的資訊 科技能力。校方預期學生於首修業年內通過資訊科技能力測試。 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及以後入學之學生,如經兩個有關主修學系核准,可 報修兩項主修課程。 學生可自願修讀副修課程者,須正式填報所修讀之學科。副修課程通常 為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二)四年制課程 於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起推行的四年制課程,乃學系/學院及多個部門通力 合作的成果,並非回復大學舊有的四年制課程,而是一個嶄新設計、以學生為 中心、採用果效為本的學習方法,且包含了果效、學習活動、評核及反饋等重 要教學元素的課程。 除中醫課程及醫科外,四年制課程下的全日制課程之修業期通常為四至 五年。入讀專為具備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資格而設的銜接課程之高年級生 一般可於兩年內畢業。與三年制課程相同,四年制課程亦採取學分制(內外全 科醫學士課程除外)。 * 中六入學學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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