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9–20
25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7.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任 何學院的哲學博士學位─ (a) 於符合有關學院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的條 款獲取錄為研究生後,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的身分從事一項認可研 究,為期最少24個月;及 (b) 已呈交論文,而該論文經考試委員證明在促進對有關學科的認識和 了解方面有顯著貢獻,以及藉着新論據的發現或獨立批判能力的運 用而顯示其創見。 8.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文 學博士學位、理學博士學位、社會科學博士學位、工商管理博士學位或醫 學博士學位─(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 (a) 已成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不少於7年;及 (b) 考試委員認為該名人士對於促進其所修學科的發展有持續而顯著 的貢獻。 9. (1) 在另一所大學畢業的人士,或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以崇基學 院、聯合書院或新亞書院的註冊學生身分取得由上述各書院或代上 述各書院發出的文憑或證書的人士,可獲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學錄 取學生的規定,並可獲取錄為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 但須符合規程所訂明的條件及根據規程而訂立的校令和規例所訂 明的條件。 (2) 任何人─ (a) 在專上教育機構完成一項課程,並持有與學位同等的專業或 類似的資格;及 (b) 符合規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以及根據規程而訂立的校令及 規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 經教務會批准後,可獲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學錄取學生的規定,並 可獲取錄為研究生。 10. 教務會可建議向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教務人員頒授任何學院的碩士學位 或博士學位,並可為此目的而豁免該人符合在頒授學位方面所訂明的任何 規定,但有關學位的考試的規定則除外。 11. 大學校董會可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而不要求有關人士 上課或考試:(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 但持有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因取得該學位而有權從事任何專業。 12. 大學校董會在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前,必須先考慮由 下列人士組成的榮譽學位委員會所呈交的建議─ (a) 監督; (b) 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大學校董會主席; (e) 大學校董會所指定的大學校董2名;及 (f) 由教務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成員4名。(2007年第18號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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