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1–22

23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e)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i) 協力於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 (ii) 提供人文學科、科學學科及其他學科的正規課程,其水準當 與地位最崇高的大學須有及應有的水準相同; (iii) 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藉以協力提高其經濟與社會 福利︰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 定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指由第21條廢除的《香港中文大學條 例》 * (第1109章,1965年版); “大學校董會”(C o u n c i l)、“教務會”(S e n a t e)、“校友評議會” (Convocation)、“學院”(Faculties)、“專業學院”(Schools of Studies) 及“學務委員會”(Boards of Studie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校董會、教 務會、校友評議會、學院、專業學院及學務委員會;(由2005年第10號第21 條修訂) “主管人員”(officers)指第5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 “成員”(members)指規程訂明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人士; “成員書院”(constituent 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代替。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香港中文大學”(Un i v e r s it y)指根據第4條而延續的香港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原有書院”(original College)指下列任何書院─ (a) 崇基學院; (b) 聯合書院; (c) 新亞書院;(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 “書院校董會”(Board of Trustees)指任何原有書院的或逸夫書院的校董會;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院長”(Head)就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而言,指有關書院的院長;(由2007年 第18號第5條代替) “院校範圍”(precincts)就香港中文大學而言,指丈量約份第42約地段第725 號的範圍; “院務委員”(Fe l l ow)指成員書院的院務委員;(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 訂) “院務委員會”(Assembly of Fellows)指成員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1986年第 59號第4條修訂)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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