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2–23

22 第一部 • 概述 第 一 部 3. 財務委員會須於財政年度開始前,向大學校董會呈交香港中文大學的收支 預算草案,而該等預算經作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合的修訂後,須於財政年 度開始前由大學校董會予以批准。 4. 上述預算須列明有關年度香港中文大學的收支及預算的盈餘或赤字。預 算開支須在款、項及(如適用的話)分項之下列明。款與款或項與項之間的 任何調撥,須經財務委員會認許。分項之間的任何調撥,則須經校長及司 庫認許,但如分項之間的調撥僅涉及某一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則須經有 關書院的院長認許,但該等調撥須符合財務委員會所發出的規則及指示。 (2007年第18號第5條) 5. 財務委員會須於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時間就款與款或項與項之間的任何 調撥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大學校董會可於有關財政年度內調整該等 預算。 6.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補充附表須於財政年度終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送交核數師。 7. 經審計的帳目須連同核數師就該等帳目所作的評註呈交大學校董會。 8. 本則規程並不剝奪大學校董會隨時將盈餘或預期盈餘投資的權力。 規程13 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1.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下列人 士組成─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副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e) 秘書長; (f) 教務長; (g) 財務長;及 (2002年第23號第62條) (h) 大學輔導長。(1999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委員會秘書由秘書長或其代理出任。(1999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2.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的職責為─ (a) 協助校長執行其職責; (b) 提出香港中文大學發展計劃; (c) 協助校長審核與統籌香港中文大學經常及資本開支的年度預算及 補充預算,然後轉交大學校董會的財務委員會; (d) 在助教級及更高職級或職級與此等職級同等的教務人員及行政人 員的聘任作出之前,對該等聘任進行審核或建議作出該等聘任; (e) 處理大學校董會提交該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宜。 3. 行政與計劃委員會須經校長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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