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2–2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 第 一 部 規程14 教務會 1. 教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為該會主席; (b) 副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e) 講座教授,如某學系及某專業學院並無聘任講座教授,則為該學系 及該專業學院英文職銜稱為Reader的教授,及該學系及該專業學 院內任何其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為職系相等於或高於英文職銜稱 為Reader的教授的教授;(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53號 法律公告) (f) 並無根據(e)分節成為教務會成員的各學系的系主任及學科主任; (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fa) 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院長;(2000年第257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38號法律公告) (g)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所選出的院 務委員2名;(1987年第25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8號第5條) (h) 教務長; (i) 圖書館館長;(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j) 大學輔導長;(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k)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l) 香港中文大學每一學院的學生1名,由在有關學院全時間修讀香港 中文大學學位認可課程的學生互選產生;(1996年第175號法律公 告;200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m)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代表香港中文大學每一書院的學 生會的1名學生,由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位認可課程並屬該 學生會的成員的學生互選產生。(200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2007 年第18號第5條) 2. 教務會成員(根據第1(g)段選出的院務委員及根據第1(l)或(m)段選出 的學生成員除外)只在擔任其藉以成為教務會成員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 教務會成員。(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2007 年第18號第5條) 3. (a) 根據第1(g)段選出的院務委員,任期由當選日期起計為2年,並有 資格再被選舉,但他們如不再被編配予選出他們的院務委員會所 屬的書院,即須停止出任教務會成員。如任何經選舉產生的成員去 世或辭去其於教務會內的職務,或停止出任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 (他是由該書院的成員選出的),則須妥為選出一名繼任人出任教 務會成員,任期以其前任人剩餘的任期為限。 (b) 第1(l)或(m)段所指的學生成員,須按教務會決定的方式選出。 (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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