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2–2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9 第 一 部 (5) 崇基學院的書院校董會須─ (a) 就神學組教職員的委任,或繼承神學組負責神學教育的香 港中文大學部門教職員的委任,包括神學組主任(或同等職 位)及神學樓學生宿舍舍監的委任,經行政與計劃委員會向 大學校董會作出推薦; (b) 分配私人資金所提供的資源,以推廣神學教育,包括神學樓 的保養; (c) 設立院牧職位並作出委任;及 (d) 就一切與神學教育有關的重大政策事宜,向教務會提供 意見, 而該書院校董會亦可將履行本節委予該書院校董會的職能及職責 的權力,轉授予其委出的神學校董會。 4. 書院校董會的組成人員 (1)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崇基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時 即成為根據第2(1)段成立為法團的崇基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2)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聯合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時 即成為根據第2(2)段成立為法團的聯合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3)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新亞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時 即成為根據第2(3)段成立為法團的新亞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4) 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時出任或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均可退任,但如 任何人的退任會導致有關書院校董會的校董人數減少至4人以下,則該人不得 退任。 (5) 書院校董會的校董空缺須不時以該書院校董會未曾成立為法團 時可用以委任新校董的合法方法填補,並且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 則下,《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42條對新校董的委任適用。(1986年第59號 第4條) 5.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每一書院校董會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 (a) 書院校董會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b)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載有書院校董的姓名及地址的名 單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單所作的任何更改;及 (c)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根據第3(4)段訂立的書面規定的 文本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等規定所作的任何更改的文本。 (2) 按照第(1)(a)及(b)節作出的通知,須─ (a) 在本條例生效後3個月內作出;及 (b)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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