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3–24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1 第一部 ䷹ⳉ働氳垷ⱱ⹗绹鞊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須控制和規管以下事宜,但須受大 學校董會的審核─(a) 授課、教育及研究; (b) 為學生舉行考試; (c) 頒授榮譽學位以外的學位; (d) 頒授香港中文大學的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劆⹘鍑閲働氳磞䡗☕⿦⹗绹耈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友評議會須由畢業生及規程所訂明的其 他人士組成,而且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學權益的任何事宜,向大學校董 會及教務會陳述意見。(由2005年第10號第23條修訂) 㡨⿦働 (1)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可由並非大學校董或並 非教務會成員的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組成。 (3)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將其任何權 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或任何主管人員,並可就該項轉授施加條件。 (4) 根據本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可就舉行會議訂立其認為適合的常 規,包括有關容許委員會主席投決定票的條文。 ䷹绹⿦氳纷♴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須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 件聘任香港中文大學的教職員。 㱄ꢚ璢 (1) 大學校董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2) 大學校董會可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成立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成立的 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3) 教務會可設立其不時決定設立的學務委員會。 釨 (1) 大學校董會可藉特別決議訂立規程,就以下事宜訂明或訂定條文, 但規程須經監督批准─ (a) 香港中文大學的行政; (b)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事宜; (c) 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及教師的聘任、選舉、辭職、退休及 免職; (d) 考試; (e) 學位的頒授及其他學術資格的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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