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3–24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3 第一部 ㏑爁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土地而須向政府繳付的地稅,以每年總額 $10為限。(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已失時效而略去) ꦉꯁ半乄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1)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 * (第1081章,1964年版)、《香港聯合書院 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 ** (第1092章,1964年版)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 *** (第1118章,1967年版),現予廢除。 (2) 附表3列出各原有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由2007年第 18號第5條代替) (3) 附表4列出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由2007年第18 號第5條代替) վ꺝╈乄㛻㱄半❆տ⹗釨氳䊵ꢝ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第1109章,1965年版)及《香港中文大學規 程》 ***** (第1109章,附屬法例,1968年版),現予廢除。 ⟋槴半乄⹗鷪峛䓪半乄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1) 根據已廢除條例委出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須繼續作為香港 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直至新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根據規程組成 為止。(2) 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其他委任或聘任,不受廢除一事所影響,而 除非另予更改,否則該等委任或聘任仍按照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續有效,猶如 本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3) 所有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歸屬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不論是動 產或不動產)、權利及特權,須按照其在該日期歸屬香港中文大學所按照的條 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繼續歸屬香港中文大學,而香港中文大學在緊接本條例 生效日期前所承擔的義務及法律責任,須由香港中文大學繼續承擔。 (4)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 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 除外。(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新亞書院法團條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乃“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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