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3–24

26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規程15 㱄ꢚ⹗溿狔ꢚ 1. 校長為每一學院的成員。(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2. 每名由教務會編配予一個或多於一個學院的教師,於在任期間亦為該學院 或該等學院的成員。(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 3. (1) 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每一學院的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委任, 而─(a) 該項委任須根據校長在收納由按照大學校董會不時通過的 規例選出或指定的成員所組成的有關遴選委員會的意見後 作出的推薦而作出; (b) 該項委任的任期為5年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一段較短時 間; (c) 該項委任須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及 (d) 在不抵觸(a)、(b)及(c)分節的條文下,該項委任須按照 大學校董會不時通過的規例作出。 (2) 新設立的學院的首任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作出的推薦而 委任,首任院長的任期為5年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一段較短時 間,該項委任須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 (3) 每一學院的院長如獲校長推薦,均有資格再獲大學校董會委任,而 每次再獲委任的任期為5年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一段較短時間, 但每名院長的任期(院長根據被《2007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 (第2號)規程》(2007年第109號法律公告)(“《修訂規程》”)廢 除的第3及4段被選出而擔任院長的任期,不計算在內)的總長度不 得超逾10年。(2007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4. 根據被《修訂規程》廢除的第3或4段選出並在緊接《修訂規程》生效 * 前仍 擔任學院院長的學院院長須繼續留任,直至他現行的任期屆滿,或直至他 在現行任期屆滿之前離任。(2007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5. 每一學院每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並有權討論任何與該學院有關的事宜 以及就該等事宜向教務會表達其意見。 6. 每一學院須設立一個學院院務會,學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 (b)-(c)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d) 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da)學院副院長及助理院長;(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e) 學院內的每一學系的系主任、每一專業學院的專業學院院長及學科 主任;(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ea) 按照教務會不時通過的規例指定在學院內代表不同教師職系的教 師,人數為教務會所決定者;(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 53號法律公告) * 生效日期:20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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