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3–24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7 第一部 (f)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g)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1名,該 人須為學院的成員;(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8號 第5條) (h)–(i)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j) 由在學院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位認可課程的學生互選產生 的學生1名。(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6A. (1) 根據第6(j)段選出的學生成員,須按教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 權決定的方式及任期選出。(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2) 教務會可決定─ (a) 是否容許學院院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 的部分;及 (b) (如他們獲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 (3) 該等獲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學生成員,可在教務 會決定的條件的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 (4) 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及 其他事務的事宜;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學院院務會主席決定, 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5) 教務會可─ (a) 將該會在第(2)及(3)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院院務會;及 (b) 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 (6) 學院院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2007年第38號法律 公告)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及專業學院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 學系及專業學院就以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 告;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a) 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b) 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董會 決定。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b) 各學院院長; (c)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d) 圖書館館長; (e) 研究院宿舍主任。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