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3–24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1 第一部 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須於會議日 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 議題或各項議題。(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 9. 校友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校友評議會作出報告後所訂 明者。 10. 校友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校友評議會有關的事宜,須經大 學校董會批准。(2005年第10號第27條) 規程19 ䷹ⳉ☕⿦ 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人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 (b) 副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 教師; (e) 圖書館館長;及 (f) 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訂明的其他人士。 規程20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規程21 唽闌⹗唽⚔䷹䪧 (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1. 大學校董會可聘任榮譽教授,亦可將榮休教授的名銜頒授予任何已退任 的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頒授須獲得教務會的推薦。(2010年第174號 法律公告) 2. 榮譽或榮休教授不得當然成為教務會、任何學院、學系或專業學院的成 員。(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規程22 刈◚╚畚☕⿦⹗䷹ⳉ☕⿦氳鴛⚔ 校長、副校長及所有其他受薪的主管人員及教師─ (a) 須在不遲於年滿60歲的日期後首個7月31日離任,但如大學校董會 有最少三分之二與會校董表決通過,要求該人在應離任日期後的一 段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期間繼續留任,則屬例外;或 (b) 可於年滿55歲後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退休,但於年滿55歲後 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須按大學校董會的指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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