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3 第一部 17. 文件的簽立及認證 任何看來是經蓋上香港中文大學印章而簽立,並由監督、副監督、校長、 一名副校長或司庫簽署,以及由秘書長加簽的文書,一經交出,即須收取為證 據而無須再加證明,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書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 文書。 18. 地稅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土地而須向政府繳付的地稅,以每年總額 $10為限。(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19. (已失時效而略去——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0. 雜項條文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1)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 * (第1081章,1964年版)、《香港聯合書院 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 ** (第1092章,1964年版)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 *** (第1118章,1967年版),現予廢除。 (2) 附表3列出各原有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由2007年第 18號第5條代替) (3) 附表4列出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由2007年第18 號第5條代替) 2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規程的廢除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第1109章,1965年版)及《香港中文大學規 程》 ***** (第1109章,附屬法例,1968年版),現予廢除。 22. 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1) 根據已廢除條例委出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須繼續作為香港 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直至新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根據規程組成 為止。(2) 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其他委任或聘任,不受廢除一事所影響,而 除非另予更改,否則該等委任或聘任仍按照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續有效,猶如 本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3) 所有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 ****** 前歸屬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不論 是動產或不動產)、權利及特權,須按照其在該日期歸屬香港中文大學所按照 *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新亞書院法團條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乃“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之譯名。 ****** 生效日期:197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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