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14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繼續歸屬香港中文大學,而香港中文大學在緊接本 條例生效日期前所承擔的義務及法律責任,須由香港中文大學繼續承擔。 (4)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 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 除外。(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附表1 〔第2及13(2)條〕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附註:與《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2023年第28號)所作的修訂相關的過渡及保留條 文,見該條例第19及20條。 規程1 釋義 1. 在本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2023年第28號第5條修訂) “研究院”(Graduate School)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院;(由1995年第 101號法律公告增補。由2023年第28號第5條修訂) “書院”(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由1986年 第59號第4條增補。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院長”(Dean)指學院院長或研究院院長(視屬何情況而定);(由1995 年第101號法律公告增補) “院監會”(Committee of Overseers)指任何新增書院的院監會;(由 2023年第28號第5條增補) “專業學院院長”(Director of a School)指專業學院的院長;(由2010年 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 “常務副校長”(Provost)指根據規程7第1段聘任的香港中文大學常務副 校長;(由2012年第53號法律公告增補。由2023年第28號第5條修訂) “教授”(Professor)指教授及該等在2010年1月1日前獲聘任的講座教 授;(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 “條例”(Ordinance)指《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單位”(uni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條例第12條設立或成立的機構;(由 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增補) “學系”(Departmen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建議而在學院設立的學 系,而“各學系”(Depar tments)須據此解釋,如文意准許,學系亦指專業學 院,而就學系的系主任而言亦指專業學院院長。(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增補。由2012年第53號法律公告修訂) (編輯修訂——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由2023年第28號第5條修訂) 2. 無論何時,常務副校長是其中一名副校長。(由2023年第28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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