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5 第一部 規程2 大會 1. 整所香港中文大學舉行大會的時間、地點及程序,由監督決定。 2. 大會由監督主持;如監督不在,則由以下其中一人主持大會─ (a) 副監督; (b) 大學校董會主席; (c) 校長; (d) 在校長不在時執行校長的職能及職責的副校長。(由2002年第23號 第57條代替) 3. 每學年須最少舉行大會一次。 規程3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指─ (a) 監督; (b) 副監督; (c) 校長; (d) 副校長; (e) 司庫; (f) 大學校董; (g)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ga)各新增書院的院長;(由2023年第28號第6條增補) (h) 教務會成員; (i) 榮休教授、榮譽教授及研究教授;(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j) 教師; (k) 秘書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財務長;(由2002年第23號第58條 修訂) (ka) 大學輔導長;(由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增補;由1991年第114號法 律公告修訂) (l) 在香港中文大學擔任其他職位或接受香港中文大學所作的其他委 任或聘任的其他人士,而上述人士、職位、委任或聘任均為大學校 董會所不時決定者; (m) 畢業生及其他按照規程18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的人士;(由 2005年第10號第25條修訂) (n) 學生。 規程4 監督 1. 監督如出席香港中文大學的大會,則須主持該大會。 2. 監督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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