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16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a) 要求校長及大學校董會主席就任何關於香港中文大學福利的事宜 提供資料,而校長及校董會主席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及 (b) 在接獲上述資料後,向大學校董會建議採取監督認為適當的 行動。 規程5 副監督 1. 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代其行使規程賦予監督的任何權力,或執行規程 委予監督的任何職責。 2. 副監督可藉致予監督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規程6 校長 (由2023年第28號第7條修訂) 1. 校長由大學校董會在接獲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後,藉不少於當其時大學校董 會全體校董的四分之三投票通過的決議聘任;該委員會由大學校董會設 立,並由大學校董會主席、大學校董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的3名大學校董 及教務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的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 2. 校長的任期及聘任條款由大學校董會藉不少於當其時大學校董會全體校 董的四分之三投票通過的決議決定。 3. 校長─(a) 有權及有責任就任何影響香港中文大學的政策、財政及行政的事 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b) 就維持香港中文大學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確保規程、校令及規例 的妥善執行,向大學校董會全面負責; (c) 如已着令任何學生暫時停學或將任何學生開除,則須於教務會舉行 下次會議時向教務會報告; (d) 有權委任一人在副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專業學院院長、秘書 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或財務長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擔任 任何上述職位的人暫時不在或暫無能力期間,履行該人的職能和 職責;(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59條 修訂;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e) 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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