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7 第一部 規程7 常務副校長及副校長 (由2023年第28號第8條代替) 1. 常務副校長由大學校董會藉不少於當其時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四分之 三投票通過的決議聘任,任期及聘任條款由大學校董會藉不少於當其時 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四分之三投票通過的決議決定。 2. 副校長須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任期及條款由大學校董會聘任。 規程8 司庫 (由2023年第28號第9條代替) 司庫由監督委任,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規程9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代替) 1A. 本則規程僅適用於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並僅就該等書院適用。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增補) 1.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每一書院的院長均由大學校董會根據下述委員會的 推薦而委任或再度委任,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將委任或再度委任院長的書院的校董一名,由有關書院校董會選 出;及 (c) 由該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根據規程16第6(b)段為此目的而選出的該 書院院務委員6名。 2. 每一書院的首任院長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 校董會決定,校長在作出該項推薦時須諮詢有關書院的書院校董會主席。 3.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書院院長的任期為4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但以2次 為限,每次任期為3年。 4. 書院院長負責有關書院及編配予該書院的學生的福利事宜,並須就該書院 的運作及事務與校長緊密合作。 5. 書院院長為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 6. 書院院長須為學者,但在其獲委任為院長時無須為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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