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18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規程10 秘書長及其他主管人員 1. 秘書長─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印章的保管人; (c) 與教務長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d) 為大學校董會秘書; (e)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 職責。 2. 教務長─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須備存登記冊,按規程3所指明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各別的資格登 記香港中文大學的全體成員; (c) 與大學校董會秘書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d) 為教務會秘書; (e)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所決定 的其他職責; (f) 可由代理代其行使其作為各學院院務會秘書的職能。 3. 圖書館館長─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負責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圖書館服務; (c) 須履行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教務會後所決定的職責。 4. 財務長─(由2002年第23號第60條修訂)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 負責備存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帳目及大學校董會所決定備存的 清單; (c) 須履行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及其他事宜 有關的職責; (d) 為財務委員會秘書。 5. 大學輔導長─(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聘任; (b) 任期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c) 須就大學校董會所決定而與學生事務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d) 可獲指定為主管人員。(由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增補) 規程11 大學校董會 1. 大學校董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主席,由監督委任;(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ab)副主席,由監督委任;(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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