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9 第一部 (b) 校長; (c) 常務副校長;(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ca) 1名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常務副校長以外的)副校長;(由2023年 第28號第10條增補) (d) 司庫; (da)(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廢除) (e)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及各新 增書院的院監會所作出的提名而委任的人士6名,但須符合下列規 定─(i)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須各自從其成員當中 提名1名人士;及 (ii)各新增書院的院監會須共同從其成員當中提名2名人士;(由 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f) 由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及由各新增書院的院長按大學 校董會決定的方式互選產生的人士2名;(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 代替) (g) 由各學院院長及研究院院長按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方式互選產生的 人士2名;(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h)-(i)(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廢除) (j)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k) 監督所委任的人士6名;(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23 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l) 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3名;(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m) 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a)、(ab)、(b)、 (c)、(ca)、(d)、(e)、(f)、(g)、(k)或(l)分節提述的人士 除外)不超過4名,而獲委任的人士中最少1名須為香港中文大學的 畢業生;(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n) 由校友評議會按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方式選出的校友評議會成員1 名;(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o) 由屬香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僱員按大學校董 會決定的方式互選產生、並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人士1名;(由2023 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p) 由並非屬香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僱員按大學 校董會決定的方式互選產生、並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人士1名;(由 2023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q) 由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的認可課程的本科生按大學 校董會決定的方式互選產生、並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本科生1名;及 (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r) 由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其他高於香港中文 大學學士學位的學術名銜的認可課程的研究生按大學校董會決定 的方式互選產生、並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研究生1名。(由2023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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