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20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28號第10條增補) 2. (1) 在香港中文大學任職的受薪人士或香港中文大學的學生,均沒有資 格根據第1(a)、(ab)、(e)、(k)、(l)、(m)或(n)段獲委任或 被選舉。(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2)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3) 學生須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認可課程,而為期不少於12個月, 方有資格根據第1(q)或(r)段被選舉及獲委任。(由2023年第28 號第10條增補) 3. 大學校董會主席的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A. 大學校董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由2002年第23號第 61條增補) 4. (1) 在第(4)節的規限下,根據第1(k)、(l)、(m)或(n)段委任或選 出的大學校董─ (a) 任期自獲委任或當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起計,為 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被選舉(視屬何情況而定),每次任期 為3年。 (2) 在第(5)節的規限下,根據第1(o)或(p)段選出及委任的大學 校董─(a) 任期自獲委任的日期起計,為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被選舉及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 在第(4)及(5)節的規限下,根據第1(e)、(f)或(g)段委任或選 出的大學校董─ (a) 任期自獲委任或當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起計,為 期1年;及 (b) 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被選舉(視屬何情況而定),每次任期 為1年。 (4) 任何根據第1(e)、(l)或(n)段委任或選出的大學校董,如停止出 任委任或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名校董的團體的成員,即須停 止出任大學校董。 (5) 任何根據第1(f)或(g)段選出或根據第1(o)或(p)段選出及委任 的大學校董,如不再符合被選舉的資格準則,即須停止出任大學校 董。 (6) 如任何根據第1(l)或(n)段選出的大學校董在其任內去世或辭職, 或根據第(4)節停止出任大學校董,則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或從其 成員當中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根據同一段, 妥為選出一名繼任人,該名繼任人─ (a) 任期不得超逾3年;及 (b) 資格根據第(1)(b)節再被選舉。 (7) 如任何根據第1(o)或(p)段選出及委任的大學校董在其任內去世 或辭職,或根據第(5)節停止出任大學校董,則通過互選而選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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