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1 第一部 名校董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僱員須根據同一 段,妥為選出一名繼 任人,該名繼任人─ (a) 任期不得超逾3年;及 (b) 有資格根據第(2)(b)節再被選舉及再獲委任。 (8) 如任何根據第1(e)段委任的大學校董在其任內去世或辭職,或根 據第(4)節停止出任大學校董,則大學校董會須根據第1(e)段,妥 為委任一名繼任人,該名繼任人─ (a) 任期不得超逾1年;及 (b) 有資格根據第(3)(b)節再獲委任。 (9) 如任何根據第1(f)或(g)段選出的大學校董在其任內去世或辭職, 或根據第(5)節停止出任大學校董,則通過互選而 選出該名校董的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及各新增書院的院長或各學院院 長及研究院院長(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根據同一段,妥為選出一名 繼任人,該名繼任人─ (a) 任期不得超逾1年;及 (b) 有資格根據第(3)(b)節再被選舉。(由2023年第28號 第10條代替) 5. 如任何根據第1(k)或(m)段委任的大學校董在其任內去世或辭職,則監 督或大學校董會(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根據同一段,妥為委任一名繼任人, 該名繼任人─(a) 任期不得超逾3年;及 (b) 有資格根據第4(1)(b)段再獲委任。(由2023年第28號 第10條代替) 6. 按第1(b)、(c)、(ca)及(d)段的規定出任大學校董的人士,在擔任其藉 以成為大學校董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大學校董。(由2023年第28號第 10條修訂) 6A. (1) 在第(3)節的規限下,根據第1(q)或(r)段選出及委任的大學校董 會的學生成員─ (a) 任期自獲委任的日期起計,為期1年;及 (b) 有資格再被選舉及再獲委任,但任何學生不得連任大學 校董超過2屆。 (2) 如根據第1(q)或(r)段選出及委任的大學校董會的任何學生成員 在其任內去世或辭職,或根據第(3)節停止出任大學校董,則─ (a)(如該名學生成員剩餘的任期尚有6個月或以上)須按大 學校董會決定的方式,選出一名繼任人、並由大學校董會 委任該繼任人在該段剩餘的任期內出任大學校董;或 (b)(如該名學生成員剩餘的任期少於6個月)無須選出及委 任繼任人在該段剩餘的任期內出任大學校董。 (3) 根據第1(q)或(r)段選出及委任的大學校董會的任何學生成員, 如不再符合被選舉及獲委任的資格準則,即須停止出任大學校董。 (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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