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22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7. 大學校董會副主席的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由 2023年第28號第10條代替) 8.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以及在不減損大學校董會權力的一般性的原 則下,現特別訂明─ (1) 大學校董會具有權力─ (a) 訂立規程,但任何一則規程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就該則規程 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b) 在獲得授權或可能獲得授權為某個目的訂立校令的情況下, 為該目的訂立校令,但任何校令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就其向 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c) 將屬於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款項投資; (d) 代香港中文大學借入款項; (e) 代香港中文大學出售、購買、交換或租賃任何土地財產或非 土地財產,或接受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的租賃; (f) 代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約; (g)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規定每一書院的書院校董會 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格式及時間,每年交出其經審計的帳 目;(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h) 接受來自公共來源而用於資本開支及經常開支的資助; (i) 每年並依照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較長時間收取與批准由 校長經諮詢教務會後提交的開支預算; (j) 接受饋贈,並批准各書院接受饋贈(但可附加大學校董會認 為適合的條件); (k) 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及其妻子、遺孀和受養人提供 福利,包括付予金錢、退休金或其他款項,並為該等人士的 利益而供款予僱員福利基金及其他基金; (l) 就學生的紀律及福利事宜作出規定; (m) 建議頒授榮譽學位; (n) 在教務會作出報告後,設立額外的學院、學系或專業學院或 取消、合併或分拆任何學院、學系或專業學院;(由1994年 第45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na)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決定每一學院及其屬下學系及每一專業 學院的組織或結構,並對該組織或結構作出大學校董會認 為適合的更改;(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增補;由2010年 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o) 訂明香港中文大學的各項收費; (2) 大學校董會的職責為─ (a) 委任銀行、核數師及大學校董會認為宜於委任的其他代 理人; (b) 委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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