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 第一部 (c) 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一切收入及支出以及香港中文大學的資 產及債務,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使該等帳簿真實而公正地 反映香港中文大學的財務往來情況及財務狀況; (d) 安排於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6個月內審 計香港中文大學的帳目; (e) 提供香港中文大學需用的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處所、 家具、儀器及其他設備; (f) 於諮詢教務會後,鼓勵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並 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提供條件; (g) 檢討香港中文大學的學位課程、文憑課程、證書課程及為香 港中文大學其他資格頒授而設的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 (h) 於諮詢教務會後,設立所有教學職位; (i) 管理或安排管理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的利益而設的 一項或多於一項公積金; (ia) 按照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及程序,為香港中文 大學作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需要的委任或聘任,以及在諮詢 教務會或教務會為聘任教師的目的而指定的教務會成員後, 作出教師的聘任;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 ) (j)–(l)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m) 根據教務會的推薦,為每一學系委任一名系主任、為每一專 業學院委任一名專業學院院長以及為每個不隸屬某一學系 或專業學院的學科委任一名學科主任; ( 由 1994年第452號 法律公告 修訂 ; 由 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修訂 ) (n) 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o) 為印刷和出版香港中文大學發行的作品提供條件;及 (p) 審議教務會的報告,如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宜就該報告採取行 動,則採取有關行動。 9. 大學校董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於大學校董會主席、校長或 任何5名大學校董提出書面要求時,舉行額外會議。 9A. 大學校董會可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除非校長或有5名大學 校董,以書面要求大學校董會主席將正如此處理的事務的某個別項目提交 大學校董會下次會議,否則由當其時大 學校董會過半數大學校董以書面 通過的書面決議的有效性及效力,均猶如該決議是在大學校董會會議上 通過的一樣。 (由1998年第256號法律公告增補。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 修訂) 9B. (1) 大學校董會可決定—— (a) 是否容許大學校董會的學生成員或大學校董會所設立 的委員會或其他團體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 事項的部分;及 (b)(如有關學生成員獲容許參與)該等學生成員參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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