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24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2) 該等獲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學生成員,可在大學 校董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 (3) 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 及其他事務的事宜;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4) 對於某項事宜是否屬第(3)節提述的各保留事項之一,如有疑問, 可由大學校董會主席或大學校董會所設立的委員會的主席或大學 校董會所設立的其他團體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而 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10. 秘書長須就大學校董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人士 發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2名與會的 校董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 11. 大學校董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大學校董會任何會議 上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秘書長須已就有關修訂或撤銷 的建議,向大學校董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12. 大學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當其時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一半 人數。 (由2023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規程11A 新增書院的章程 1. 每一新增書院須有各自的章程,而該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 2. 每一新增書院的名稱、結構及組織須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由2007年第18 號第5條增補) 規程12 財務程序 1. 財政年度由大學校董會訂定。 2.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財務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 組成─(a) 司庫,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校長或其代表;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及(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 訂) (d)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其他人士3名,其中包括並非大學校董的 人士。 凡屬大學校董會管轄範圍內而又在財務方面有重大關連的事宜,均須提交 財務委員會處理。 3. 財務委員會須於財政年度開始前,向大學校董會呈交香港中文大學的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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