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28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m) 就任何學術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n) 討論任何與香港中文大學有關的事宜,並將其意見向大學校董會 報告; (o) 就大學校董會提交教務會處理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p) 審議香港中文大學的開支預算,並就該等預算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q) 制訂、修改或調整有關各學院組織的方案,並將有關科目分別編配 予該等學院;並就是否宜於在某時間設立其他學院或是否宜於將某 學院取消、合併或分拆,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r)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s) 監管圖書館及實驗室; (t)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學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學進修; (u) 決定─(i) 學年的長度,為期不得超逾連續12個月;及 (ii) 作為學年部分的各個學期; (v) 行使大學校董會授權或規定的其他權力,以及執行大學校董會授權 或規定的其他職責。 5. 教務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按主席的指示或於任何10名 教務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時,隨時舉行額外會議。(由1988年第251號法 律公告修訂) 5A. (a) 教務會可決定─ (i) 是否容許教務會的學生成員及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及其 他團體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及 (ii) (如他們被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由2006年第5號 法律公告代替) (aa)被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該等學生成員,可在教 務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由 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增補) (b) 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i)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及 其他事務的事宜; (ii)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iii)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對於某項事宜是否屬上述各保留事項之一,如有疑問,可由教務會 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的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其他團體 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由 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增補) 6. 教務長須就教務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7天書 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與會的成員反對,則 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由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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