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30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主任;(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 告修訂) (ea) 按照教務會不時通過的規例指定在學院內代表不同教師職系的教 師,人數為教務會所決定者;(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由 2012年第53號法律公告修訂) (f)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g)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1名,該人 須為學院的成員;(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 18號第5條修訂) (h)–(i)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j) 由在學院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位認可課程的學生互選產生 的學生1名。(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 6A. (1) 根據第6(j)段選出的學生成員,須按教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 權決定的方式及任期選出。(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代替) (2) 教務會可決定─ (a) 是否容許學院院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 的部分;及 (b) (如他們獲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 (3) 該等獲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學生成員,可在教務 會決定的條件的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 (4) 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及 其他事務的事宜;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學院院務會主席決定, 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5) 教務會可─ (a) 將該會在第(2)及(3)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院院務會;及 (b) 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 (6) 學院院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由2007年第38號法 律公告增補)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及專業學院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 學系及專業學院就以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 公告修訂;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b) 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董會 決定。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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