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1 第一部 (a) 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b) 各學院院長; (c)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d) 圖書館館長; (e) 研究院宿舍主任。 10.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研究院院務會具有以下的權力及職責─ (a) 就研究院所有課程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b) 統籌研究院內各學部的活動; (c) 審議和處理各學部就課程的內容及修課範圍的細節所提出的 建議。 規程16 院務委員 1. 大學校董會須根據一個委員會的推薦為每一書院初步委任6名院務委員, 而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教授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的教授指定;及 (c) 副教授或助理教授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屬該等職系的 教職員指定。 獲如此委任的6名院務委員中,最少3人須為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由 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2.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廢除) 2A.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1段委任 的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連同該書院的院長組成。(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 增補) 2B. 就各新增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1段委任的有關書院 的院務委員組成。(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增補) 3.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由有關書院的院長 出任。(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代替) 4. 在符合第6段的規定下,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從編配予有關書院的 香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當中,選出額外的院務委員加入院務委員會。 5. 院務委員的任期為5年,並有資格再度出任院務委員。 6. 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 (a) (由2023年第28號第14條廢除) (b) 於有需要時選出6名不同學術資歷的院務委員,出任根據規程9 第1段組成的委員會成員。(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代替) 6A.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負責─ (a) 安排編配予有關書院的學生的導修課、教牧輔導及學生為本教學; (b) 監管有關書院內為某些學生而設的宿舍;及 (c) 維持有關書院的紀律。(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增補) 7. 院務委員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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