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32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規程17 學系 1. 每一學系由校長及所有編配予該學系的教師組成。 2. 每一學系的系主任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 校董會決定。 3. (1) 每一學系須設立一個系務會,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 (aa) 有關學系所屬學院的院長;(由1995年第101號法律公告增補) (b) 有關學系的系主任,為系務會的主席;(由2012年第53號法 律公告修訂) (c) 所有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及由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 他教師而其職系是與編配予學系或專業學院的教師相同或 相等者;及(由2012年第53號法律公告代替) (d) 按照教務會不時通過的規例指定該等代表非屬(c)分節指 明編配予學系或專業學院教師職系的教師,人數為教務會所 決定者。(由2012年第53號法律公告增補) (2) 對教導修讀某學系範圍內的課程的學生有重大貢獻但並非編配予 該學系的教師,經該學系系務會提名及教務會批准後,即成為該系 務會成員。(由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代替) (3) 學系系務會可酌情提名其認為適合的學生出任學生成員,任期由系 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決定。(由1996年第478號法律公告 修訂;由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修訂) (4) 教務會可決定─ (a) 是否容許系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 分;及 (b) (如他們被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由2006年第5號 法律公告增補) (5) 被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該等學生成員,可在教 務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件。(由 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增補) (6) 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及 其他事務的事宜;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系務會主席決定,而其 決定為最終決定。(由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增補) (7) 教務會可─ (a) 將該會在第(4)及(5)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系系務會;及 (b) 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由2006年第5號法律 公告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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