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34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則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得繼續出任大學校董並有資格再被選舉。(由 1996年第32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修訂) 8.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行會 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成員欲於 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須於會議日 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 議題或各項議題。(由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修訂) 9. 校友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校友評議會作出報告後所訂 明者。 10. 校友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校友評議會有關的事宜,須經大 學校董會批准。(由2005年第10號第27條修訂) 規程19 教務人員 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人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a) 校長; (b) 副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ca) 各新增書院的院長;(由2023年第28號第16條增補) (d) 教師; (e) 圖書館館長;及 (f) 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訂明的其他人士。 規程20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廢除) 規程21 榮譽及榮休教授 (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1. 大學校董會可聘任榮譽教授,亦可將榮休教授的名銜頒授予任何已退任 的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頒授須獲得教務會的推薦。 2. 榮譽或榮休教授不得當然成為教務會、任何學院、學系或專業學院的成 員。(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 規程22 某些主管人員及教務人員的退休 除校長及常務副校長以外的所有受薪的主管人員及教師——(由2023年 第28號第17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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